壹、什麽情況下不需要做公證?
壹般房地產在下列情況下不需要公證:
1,壹方婚前已取得房產證。
2.婚後住的房子是父母的房子還是租住的公房,判斷標準以房產證為準。
3.婚前已經交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領房產證。
這種情況不以取得房產證之日為房產權屬界定日。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貸款合同均以個人名義簽訂。這種情況下,房子婚前是個人財產,婚後償還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賠償壹半給另壹方。
二、什麽情況下婚前財產需要公證?
1.婚前壹方出資買房,另壹方沒有,但購房合同、付款等手續都在對方名下;
2.婚前雙方(含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
如果公證為共同財產,可以寫明各財產的比例,可以是50%,也可以按照出資比例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