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國證監會按照下列程序審核證券發行申請:
(壹)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三)出具經審核委員會審核的申請文件;
(4)中國證監會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3.《證券法》第二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發行人按照要求補充或者修改證券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