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按照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簡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