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合作金融組織明確規定其股份歸個人投資者所有,入社必須出資,出社可以退股。對於這種股份資本,合作金融組織必須支付股息,也就是說,它們必須向資源所有者支付使用這種資源的成本。這樣,在合作金融組織中,每個成員都是股份資本的持有者。
擴展數據:
“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後,大力提倡發展合作社,並給予政策指導和信貸支持。”在政府的支持下,中央蘇區的消費合作社發展迅速。“據統計,到1934年2月,整個中央根據地的消費合作社總數已經發展到650個。
中央蘇區的消費合作社逐步設立機構:在瑞金葉坪設立中央消費合作社社(又稱聯合消費合作社社),設立縣聯社,各區設立支部,鄉鎮設立支部。會員可以憑股票和股票憑證優先在合作商店廉價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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