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涉及的實際控制人主要有兩類:
1.公司控股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受投資關系控制);
2.隱名股東(即通過代理持股協議的實際股東、實際投資人、實際控制人)。
關於實際控制人的規定,可以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兩個交易所上市規則》、《中小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中找到。綜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將視為“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為實際控制人:
(壹)單獨或者共同控制壹個公司的股份和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股份最多的股東所行使的表決權;
(二)單獨或者集體控制壹個公司的股份和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30%;
(3)可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由單獨或共同控制的表決權選舉產生;
(四)能夠決定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從公司的經營活動中受益;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判斷壹個實體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