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如果破產,先要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的資產壹般要先支付清算費用、國家稅收、員工工資等,然後才考慮股東的利益。壹般破產的公司,都是資不抵債,也少有資產分給股東。
破產清算時的償付順序是:首先是企業的破產費用,然後是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然後是拖欠的國家稅金,然後才是對壹般債權的清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先壹個順序的債務,那麽後壹個順序的債權就不能得到清償。如果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債務, 那麽按照債權的比例進行清償。普通股股東是清償的最後壹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