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
第四百四十三條基金份額或者權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份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註:民法典於2021 1 1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