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破產重整是激活資產,重新獲得經營能力,對股票是利好。壹方面是為了使公司獲得重新經營的能力,另壹方面是為了提高債權人的還款率,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企業債務往往是許多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問題。在企業債務重組中,債務人可以通過支付低於企業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債權轉股權等方式償還債務。
這些方法都使債務人能夠清償公司債務而不承擔過重的負擔,從而減少公司負債,減輕未來的償債負擔。
擴展數據:
破產重整的性質
破產重整制度具有債法和企業法的性質。這裏所謂債務清償方式,是指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在債務人現有財產範圍內,依法在多數債權人之間實現公平分配和債務清償。
這裏所說的企業法,是指對經濟困難的企業從產權、資本結構到內部管理、經營戰略進行調整和變革,使其恢復活力。
重整制度的這種雙重性是它區別於破產清算制度和傳統和解制度的壹個重要特征;後者壹般被認為屬於債務清償法的範疇。重整制度把清理債務和挽救企業緊密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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