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下配售對象在發行人股票上市滿3個月後方可流通。
2.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經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發行人向上交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時,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承諾自上市之日起3年內不直接或間接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發行人發行的股份,也不被發行人回購。但轉讓雙方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受同壹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自上市之日起65,438+0年後,股份受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控制。
4.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壹年以增資擴股方式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投資者,自行人自發工商登記變更生效之日起鎖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