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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相關專業人員,什麽時候不得買賣該類股票?

《證券法》第四十五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類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布之日止五日內,不得買賣該類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