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兩市交易所規定,通常業績凈利潤為負、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與去年同比或最近壹期定期報告相比出現盈虧的,需要進行業績預告。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11.3.1 上市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壹個月內進行業績預告,預計中期和第三季度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進行業績預告:
(壹)凈利潤為負值;
(二)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實現扭虧為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