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紅利稅的差別化征收政策;
2065438+2005年9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到,自2065438+2005年9月8日起:
1.個人從公開發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減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3.持股期限超過65,438+0年的,股息紅利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此前個人所得稅按5%的稅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