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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收益和再投資的安排

法律分析:紅利再投資俗稱利滾利,是指基金進行現金分紅時,基金持有人將分紅所得的現金以當天基金價格直接用於購買該基金,增加原先持有基金的份額。對基金管理人來說,紅利再投資沒有發生現金流出,因此,紅利再投資通常是不收申購費用的。 基金管理人鼓勵投資者追加投資,因此壹般規定紅利再投資不收取費用。假如投資者領取現金紅利後,又要再追加投資的話,將視為新的申購,需要支付申購費用。因此,選擇紅利再投資有利於降低投資者的成本,紅利再投資也可以同樣在購買個股的情況下壹樣操作。

法律依據:《證券法》第二十五條: 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