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2005〕35號)規定,職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除另有規定外,壹般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征稅。對因特殊情況在行權日前轉讓股票期權的職工,以轉讓股票期權的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職工行使權利時,從企業取得股份的實際購買價格與購買日的公允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適用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2.按以下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價-職工為取得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行權價)×股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