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其所持有的股份,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再次買入,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追繳其所得。”
比如持股7%已經達到舉牌條件,其持有的7%股份需要半年時間才能全部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