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按回購股份的面值借記“股本”科目,按發行股份時原計入資本公積的溢價部分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回購價款超過“股本”、“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的,依次借記“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等科目。
按實際支付的貨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回購價格低於回購股份對應的股本時,按回購股份的面值借記“股本”科目,按實際回購價格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