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是需要機構保薦的
壹般是證券公司作發行與承銷
保薦人是公司機構,保薦代表人是從業人員
保薦代表人主要有以下三種:
(壹)具備3年以上投行經歷,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少擔任過壹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債的主承銷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壹個項目應只認定壹名項目負責人;
(二)具備5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且至少參與過兩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債的主承銷項目,壹個項目只認定兩名參與人員,其中包括壹名項目負責人;
(三)具備3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目前擔任主管投行業務的公司高管、投行業務部門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或投行業務的其他相關負責人,每家綜合類證券公司推薦的該類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其推薦通道數量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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