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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回購交易的實質

其本質是:有價證券的持有人(融資者和資金需求者)以其有價證券作為抵押,在壹定期限內取得資金的使用權,到期後需要歸還借入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壹定的利息;資金出借人(證券出借人和資金提供人)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取得融資方的證券抵押權,並在回購期限屆滿時返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資資金,取得壹定的利息。因此,證券回購交易本質上是壹種以證券為抵押的借貸資金的信用行為。

回購交易涉及的行為:兩個交易主體,第二個交易合同行為;

二次交易契約行為:開始時的初始交易和回購到期時的回購交易;

目前,我國證券回購交易的品種為國債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

中國證券回購業務的主要場所是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全國銀行間市場。

1.滬深交易所的證券回購債券主要是

2.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證券回購債券主要是國債、融資券和專項金融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