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如果出售公司股份應該怎麽做?
1.根據《公司法》第壹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個人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出售其股份。2.《公司法》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記名股票,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3.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辦理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自股東向受讓人交付股份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