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權收益權轉讓,轉讓的並非股權,而是該部分股權的收益,其實質是股東將所持公司股權,交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以股權收益發行信托計劃融資的行為,信托計劃到期後原股東壹般將進行回購。股權收益權轉讓壹般包含兩部分,壹是所轉讓股權的收益,主要為分紅收入,二是回購溢價。對投資者來說,這種方式存在壹定風險,標的公司出現經營虧損、破產等均會影響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