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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股票質押是債權行為嗎

股票質押不是債權行為是物權行為,股票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股票的占有對債權人進行質押,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對質押的股權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