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受制於CRS還是FATCA的披露,兩種準則下的披露行為都不會影響被激勵人對中國政府的納稅義務,因為員工的個人納稅義務直接受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無論是哪種情況,參與激勵的員工在行使權利時都必須繳納3%-45%的個人工資所得稅,在股份出售且收益流回國內時,對股份增值部分繳納20%的資本利得稅。
目前,中國大陸還沒有成文的法律法規來明確激勵收入不回流中國情況下的納稅義務。所以,如果員工想把收益留在國外,可以暫時免交20%的資本利得稅,這也與接收券商的註冊地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