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持股公告規則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司高管及其股東必須發布公告,以增加或減少公司股份。
(1)在上市公司中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壹年後每12個月持有權益的股份數不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可以先實施增持,再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豁免申請文件。需要註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過12個月,相關大股東才能實施前述增持。
(2)在增持過程中,大股東應在首次增持、持續增持、後續增持計劃實施後累計增持65,438+0%後的兩個交易日內,或實施期限屆滿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即應及時發布大股東增持公告。後續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屆滿前,上市公司應當在每次定期報告中披露增持計劃的實施情況。
(3)上市公司大股東關於增持股份的鎖定期應符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在65,438+02個月內不得轉讓。
以上是大股東增持公告規則的全部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