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