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愛香港的父母:
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父母已在香港或澳門定居且年滿60周歲,在香港或澳門無子女,需要其照顧的。“無港澳子女”是指無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份或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赴香港、澳門定居的子女。
2.香港居民在內地的超齡子女來港定居:
申請人的生父或生母在2001 11(含當日,下同)前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時未滿14周歲(含出生日期,下同),其生父或生母未滿11 60年4月。具體條件如下:申請人的親生父親或母親持有2001 11首次簽發日期前的香港居民身份證,申請人以首次簽發日期為準未滿14周歲。
如果符合以上任何壹個條件,可以立即向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否則應該很難。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