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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股票退市條件

st股票退市條件:

(1)退市並不壹定是破產或解散,只要未宣布破產,終止上市的公司仍然存在並運作;

(2)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終止上市的公司的股東仍享有對公司的知情權、投票權等股東權利;

(3)終止上市的公司仍然有資產重組的權利;

(4)公司終止上市後,股東仍然可以進行股份的轉讓。中國證券業協會將準許合格的證券公司,為終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辦股份轉讓服務。

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應予退市,早在1993年12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中就已明確規定。深、滬交易所從1999年開始對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給予暫停上市處理,提供特別轉讓服務。2001年2月2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及相關通知是對《公司法》的相關條款進壹步細化。2002年2月25日深滬交易所修改其《上市規則》,取消了特別轉讓服務(PT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