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向增發的目的是為了進行重組和並購,而不是從公眾投資者手中籌資;
(2)定向增發的對象是特定人,而不是廣大社會公眾投資者;
(3)定向增發的對價不限於現金,還包括非現金資產(包括權益)、債權等,而公開增發必須以現金認購;
(4)由於特定人不同於社會公眾投資者,不需要監管部門予以特殊保護,定向增發的條件可不受《公司法》關於三年連續盈利及發行時間間隔的限制;
(5)定向增發不需要承銷,成本和費用相對較低;
(6)市場對定向增發與公開增發的反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