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婚前股票不是共同財產。但如果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投資股票所得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壹方婚前已經取得的收入,在結婚期間取得的部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壹)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