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公司與名義股東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出資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除非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否則合同有效。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例如,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稀土勘探、開采和選礦。外國投資者與國內公民簽訂股權持有協議經營上述行業的,該股權持有協議因損害國家利益,將被認定為無效、非法。如果國家禁止保險公司代持股份,保險公司代持協議將被認定為無效和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