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董監高減持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
1、董監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過持有數量的25%;
2、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