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中《關於進壹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進壹步縮短新股發行結束後到上市的時間。
同時《證券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 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第四十六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後,其發行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準文件和前條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前款規定的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