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變化,不再適合將其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企業出售或重分類持有至到期投資金額較大,且不是由企業無法控制、預計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測的事件導致的,應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