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表決權是股東根據所持股份在股份公司中的份額,對公司事務進行表決的權利。股東投票權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量。普通股通常代表每股壹票。優先股有優先獲得股息和分享剩余財產的權利,但這些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壹般沒有投票權或受到各種限制;但是,如果優先股的股息被拖欠,這些股東通常有投票權。表決權可以由股東指定的其他人行使。大股東往往只要集中30-40%的普通股就可以控制股東會的投票權,從而控制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