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化名、以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已持有的股份必須依法轉讓。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零九條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員。
第壹百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自接受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
第壹百四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在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在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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