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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外方股東支付股息時應如何代扣代繳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當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付款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支付的款項中扣繳。”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及以後年度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稅從源頭扣繳,以付款人為扣繳義務人,每次由扣繳義務人從其支付或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扣繳義務人負有法定的扣繳義務,不得由其境外股東指定的境內關聯企業代扣代繳。扣繳義務人未代扣代繳應納稅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征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