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經濟補償金是以其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壹年向其支付壹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月的工資。如果單位違法與員工解約的,則給予二倍的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