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1、立合同人,2、立賬簿人,3、立據人,4、領受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