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被終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經證監會核準同意,原掛牌公司符合掛牌條件,故退出新三板市場,準備上市;
2.終止掛牌申請獲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批準;
3、未在規定期限內出示年度或半年度報告(自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
4.主辦券商與上市公司的監管協議終止,或者上市公司自暫停股份轉讓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與主辦券商續簽合同;
5.上市公司被清算、註銷;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規定的其他綜合情形。
“停牌”是證券交易所的壹個術語。證券交易所定期或不定期對上市證券進行檢查和復核。如發現部分上市證券不宜繼續上市,交易所可發出《證券暫停上市通知書》暫停上市。證券暫停上市壹般是有期限的。停牌證券原因解除後,交易所發布“復牌公告”恢復上市。如果停牌原因在停牌期滿後仍然存在,即使停牌期滿,上市通常也會停止。暫停或撤回上市證券應當向備案單位報告,並由負責機構公告。不同的證券交易所在不同的情況下終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