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拍賣的起拍價多以股票市場價格為基礎,忽略了上市公司“殼”的價值,因此司法拍賣不利於大股東利益最大化。
2.相比協議轉讓,司法拍賣缺乏自由性和靈活性,大股東自然會更青睞協議轉讓帶來的自由協商的好處。
3.司法拍賣不限制競買人數,大股東對未來買家缺乏預期,不利於公司治理的有效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