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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特別規定

壹,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方式。1.競價交易;2.盤後定價交易(新增);3.大宗交易。

二,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20%。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註冊制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三,創業板股票單筆申報數量

1.您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創業板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或基金時,余額不足100股部分,應當壹次性申報賣出;

2.您通過限價申報買賣創業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30萬股;

3.您通過市價申報買賣創業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5萬股;

4.您通過盤後定價交易買賣創業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

四,創業板股票的市價申報方式

1.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

2.本方最優價格申報;

3.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余撤銷申報;

4.即時成交剩余撤銷申報;

5.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

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其他交易時間,交易主機不接受市價申報。

法律依據: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

第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可以初步詢價後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在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後,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發行數量二千萬股(份)以下且無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的發行價格對應市盈率不得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已經或者同時境外發行的,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的發行價格不得超過發行人境外市場價格。發行人尚未盈利的,應當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第四條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采用詢價方式的,應當向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合格境外2機構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專業機構投資者(以下統稱網下投資者)詢價。網下投資者應當向中國證券業協會註冊,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規則前提下,協商設置參與詢價的網下投資者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第八條采用詢價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壹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上申購前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詳細說明定價合理性,提示投資者註意投資風險:

(壹)發行價格對應市盈率超過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的;

(二)發行價格超過剔除最高報價後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剔除最高報價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報價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孰低值的;

(三)發行價格超過境外市場價格的;

(四)發行人尚未盈利的。

第九條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采用詢價方式的,公開發行後總股本不超過四億股(份)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百分之七十;公開發行後總股本超過四億股(份)或者發行人尚未盈利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證券數量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