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壹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壹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壹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壹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準方才有效。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體現股東意誌,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關、它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而不應是股東代表大會。現-代企業股權分散,股東上萬甚至幾十萬,不可能全部出席股東會。因此,股東不能親自到會的,應委托他人代為出席投票,以體現全體股東的意誌。二、企業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準。但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股東大會作用1、對公司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2、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公司開股東大會對股票壹般是沒有什麽影響。但主要看股東大會將會討論什麽內容,然後出什麽公告。如果能放出利好,肯定就有積極影響。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公司法》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公司法》第壹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壹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壹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