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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麽執行被執行人股票

股票是具有壹定價值的,對於公民而言是屬於財產權利的壹種,股票具有可變現性,而在民事糾紛中,需要執行被執行的財產時,可以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那麽法院怎麽執行被執行人股票?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壹、法院如何執行被執行人股票

首先,關於執行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其次,執行辦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二、強制執行股票的問題怎麽解決

壹是執行工作中必須強化申請執行人舉證意識。以便執行人員擴大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來源,查實被執行人經濟實力、投資狀況,對被執行人實施準確有效執行。

二是搶抓機遇、靈活應對協助單位的挑剔。通過證券交易機構取得被執行人初步開戶信息後,應采取有效手段與相關機構取得聯系。壹旦掌握其托管具體證券營業部門,應告知有關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法律後果。在取得被執行人賬戶準確信息後,迅速制作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裁定書,以便實施強制執行措施。如因制作的裁定書不符合相關規定遭到拒絕協助時,應采取相應臨時控制性措施。如在制作執行裁定書時,應視情在財產控制性裁定書主文,采取準確性和涵蓋性相統壹的表述方法要求協助,如可表述為“查封(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元或相當數額的資產”。如此即便證券機構也無法以裁定書不符合相關要求而拒絕協助,以便為法院取得被執行人賬戶信息後制作準確處置性裁定書贏得時間。

三是對被執行人賬戶應實行全面控制手段。在對被執行人股票賬戶進行控制的同時,還應對其相應的登記結算機構賬戶及時進行控制。根據投資者、證券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三方協議,即便被執行人惡意處置股票,也無法從登記結算部門取出資金。因此實行及時對被執行人結算機構賬戶進行控制的“兩頭堵”措施非常必要。目前我國股民投資證券的賬戶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大多是由第三方銀行統壹存管,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後,只能選擇壹家銀行作為股市資金的存管銀行。但需要註意的是,據媒體報道,我國有的省份部分商業銀行為提高客戶從多家銀行劃賬至證券賬戶的便利,已經推出可以就單個股票賬戶選擇多家銀行作為股市資金存管的銀行服務。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戶時,只要客戶向營業部提出要求,就可以給客戶辦理綁定“多銀行存管”業務。而在股民得到更安全、便捷資金通道服務的同時,也為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有價證券設定了更高門檻。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法院如何執行被執行人股票”問題進行的解答,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股票時,法院首先要調查被執行人股票的信息,再通過查封、凍結等措施執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