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所,北京,101149)
壹、我國商業性地質工作的現狀
商業性地質工作是壹種市場化、盈利性的地質勘查工作。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中國商業性地質工作是隨著地質勘探隊伍和地質勘探體制的改革而產生並逐步發展起來的。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印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國辦發[1999]37號),規定除中央和省級承擔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勘查任務的壹部分骨幹力量外,其余地質勘查單位實行屬地化、企業化改革。這壹決定極大地改變了我國地質勘查的管理體制,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將分開運行。六年來,國土資源部系統地質勘查隊伍陸續實現了屬地化管理,企業化管理改革也取得了較大進展。公益性地質工作與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離的體制框架基本建立。與此同時,由集體、企業和個人等各種社會主體投資的中國商業性地質工作逐步發展起來。
2002年以來,我國商業性地質勘查的社會投資規模超過了國家投資規模,商業性地質工作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2004年全國礦產勘查總投資290.57億元,其中財政撥款總額654.38+0.609億元,企事業單位投資243.06 . 5438+0億元,占勘查總投資的83.6%。企事業單位成為礦產勘查的投資主體。目前,我國油氣商業性勘探機制基本成熟,非油氣商業性礦產勘探起步較晚,市場發展緩慢。由於我國礦業資本市場尚未發育,良好的礦產勘查投資環境尚未形成,礦業權流轉市場尚未完善,國家關於推進商業性地質工作的法規政策尚未健全,商業性地質工作尚未有效有序運行,整體進展緩慢。
目前商業性地質工作的突出問題是投入不足,特別是在風險勘查階段,導致可供開發的礦產地數量少,不能滿足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壹是地勘經營體制改革後,國家投入減少,但商業性地勘市場尚未建立,特別是市場建設相關中介組織的規範、風險勘查資本市場、公益性成果信息共享制度、勘查開發信息服務和項目協議的規範管理亟待完善;二是基礎地質工作水平與商業性地質工作要求還有壹定距離,找礦風險大。雖然國內各種投資者的熱情很高,但是在沒有看到真正的資源儲量之前,不願意投資;第三,我國大多數礦山企業負擔重,抗風險能力弱。但有些礦企雖然有能力,但風險意識不強,還存在“等、靠、要”的思想。此外,找礦難度越來越大,尋找新礦床的難度越來越大,也極大地影響了商業性地質工作投資的積極性。
二、加強商業性地質工作的必要性
加強商業性地質工作是從根本上保障我國礦產資源安全的需要。國家礦產資源安全是指壹國經濟發展所依賴的礦產資源特別是戰略礦產資源的供給得到有效保障,避免因供給中斷或價格異常波動而對經濟造成突然沖擊。國家礦產資源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商業性地質工作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礦產地質工作的主要形式,直接決定著壹個國家礦產資源的保障能力,影響著礦產資源的安全。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礦產資源形勢對商業性地質工作有很大需求。同時,由於我國市場建設和政策環境不完善,我國商業性地質工作投入不足,工作進展緩慢。大部分新增礦產資源儲量低於消費量,資源保障程度下降,導致礦產供需矛盾突出,供需缺口持續擴大,對國際原材料市場的依存度越來越高。因此,加強商業性地質工作,對於緩解資源壓力,保證礦產資源的穩定供應,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此外,加強商業性地質工作是提高我國礦業國際競爭力的需要。從產業安全的角度看,商業性地質工作機制的建立有利於解決我國礦業上遊地質勘查業的發展問題,改變我國探采分離的局面,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從而有助於促進我國礦業與國際接軌,逐步提高我國礦業的國際競爭力。
三、關於加強商業性地質工作的幾點建議
為促進我國商業性地質工作的健康發展,努力開創以商業性投資為主體的礦產勘查新局面,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加強礦業權市場體系建設。
商業性地質工作的開展主要在於依法取得探礦權和采礦權。加強礦業權市場體系建設,進壹步培育和規範礦業權市場,對推進商業性地質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只有通過探礦權、采礦權市場的中介作用,預付的勘查資本才能實現其價值運動和增值過程,商品的擴張和再生產才能正常運轉,商業性地質工作才能正常運轉。此外,礦業權市場越規範,產權交易成本越低,地質勘查的盈利空間越大,將吸引更多的經濟主體進入地質勘查行業,促進商業性地質勘查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及其工作的順利開展。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礦業權市場日益活躍,但其成熟度遠低於其他市場,市場規則非常不完善。因此,加強礦業權市場建設,最重要的是強化礦業權流轉制度的實施,建立正常的礦業權交易供求信息渠道,加強礦業權市場監管,嚴厲打擊非法轉讓和惡意炒作礦業權行為,培育和規範統壹、開放、競爭、有序、充滿活力的礦業權市場體系,推動商業性地質工作走上正軌。
2.發揮好公益性地質工作的促進作用。
地質勘查是壹個投資大、風險高的行業,商業性地質工作往往因收入的不確定性和融資的困難而發展緩慢。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公益性地質工作,可以促進商業性地質工作的發展。壹是由於公益性地質成果資料是商業性地質工作的基礎,應向全社會商業性地質找礦工作提供公益性地質資料,建立開放的礦產資源信息服務體系,降低商業性地質工作的投資風險。第二,由於公益性地質項目工作周期長,相關單位對其工作成果要求迫切,公益性地質勘查項目成果應分階段及時提供給商業性地質勘查單位,而不是等到項目結束後才提供。提供結果信息的方式可以通過網絡或其他形式付費或免費。第三,國家預算投入的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勘查程度,可以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有選擇、適當地延伸到商業性地質工作階段,降低投資者的前期投資風險,從而有利於招商引資,促進商業性地質工作的發展。
3.加強商業性地質工作投融資機制建設。
商業性地質工作的壹個顯著特點是商業性勘查與金融業緊密結合。因此,必須努力為國內外社會資本投資風險探索創造良好的投融資機制。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特別是壹些礦業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主要是由企業和私營部門(通過資本市場)為商業性地質工作(主要是礦產勘查)籌集資金。然而,我國相對完善的投融資機制尚未建立。目前地勘企業礦業股票和債券直接融資規模太小,僅占企業外部融資的1%左右。同時,外部融資過於依賴貸款(比例達到50%)。從近幾年西部很多大型礦業項目的資金來源來看,80%的資金來自大型礦業企業內部現金,剩下20%的6%來自銀行貸款,14%來自上市融資。可見,我國融資結構不盡合理,是我國商業性地質工作發展緩慢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大力建設礦業證券、股票等資本市場,積極引導投資礦產勘查和地質找礦工作的多元化主體進入資本市場。
4.進壹步推進地勘單位的改革和發展。
由於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采用企業化管理的管理體制,企業地質勘查單位既是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的主要投資者,又是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的主要實施者,因此,我國商業性地質勘查的發展離不開我國地質勘查單位的企業化改革,深化地質勘查單位的企業化改革可以有效地促進商業性地質工作的發展。當前,地勘單位的改革要在政企分開、現有企業和實體規範公司化改革的基礎上繼續深化和發展。按照現代產權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培育和建立具有抗風險能力和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實施“大公司、大集團”戰略,實現地勘經濟的規模化經營、集約化生產和規範化管理,提升地勘單位商業性地質工作的投資管理能力。在這個過程中,國家要對地勘單位的改革給予支持和引導。壹方面,針對壹些地勘單位歷史包袱重、歷史欠賬多的問題,采取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解決,使之輕裝上陣;另壹方面,根據區域資源和區位的具體特點,制定不同的政策,引導和支持地勘單位采取不同的開發模式進入市場。
5.加強中介組織建設。
商業性地質勘查市場越發達,越需要礦業中介服務。近年來,礦業中介服務取得了壹定進展,國土資源部有關部門在培育和規範中介組織運作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從總體上看,我國礦業中介服務仍存在礦業權評估事務所數量少、地礦勘查咨詢公司成長緩慢、技術服務公司不發達等問題。缺乏壹套面向礦業市場的中介機構、監測系統、交易場所、信息網絡等社會化服務體系,缺乏寬松、透明、便捷的市場運行環境。因此,為促進商業性地質工作,必須加強中介組織建設,建立提供礦業權交易服務、礦業權評估服務和相關法律服務的中介組織。
6.加強商業性地質工作的法制建設。
自1998以來,國家先後頒布了10多項與商業性礦產勘查有關的政策法規和部分國務院令,如國務院1998頒布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這些政策法規在壹定程度上培育和規範了礦業權交易市場,促進了我國商業性地勘市場管理體制的建立。但是,目前我國對商業性地質工作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使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部分地勘單位占用的探礦權項目周期長,嚴重影響了社會資本投入和招商引資。因此,應根據我國地勘市場的實際情況,修改和完善不適應商業性地質工作的法律法規,為商業性地質工作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7.大力支持商業性地質工作“走出去”和“引進來”戰略的實施。
實施“引進來”戰略,不僅可以有效補充我國的資源勘探,還可以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了壹系列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但“引進來”的戰略效果並不明顯。這主要是由於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地方政府行為不規範等投資環境的制約。因此,為實現大規模引進外資,要求中國進壹步制定、修改和完善礦業投資相關政策法規,進壹步加強相關制度建設,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切實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利益,調動其投資積極性。此外,我們還應該鼓勵和支持我們有實力的企業“走出去”勘探和開發國外資源,建立我們的國外礦產資源供應基地,確保我國礦產資源的安全供應。由於“走出去”的主要制約因素是資金,建議國家盡快制定壹系列實施礦產資源勘查“走出去”戰略的政策措施,如建立境外風險勘查基金,鼓勵和支持地勘企業到境外勘查開發礦產資源。
參考
【1】齊亞斌,何冰清。論推進商業性地質工作的十大關系。資源、環境和工業。北京中國迪達出版社2003年9月。
[2]李淵。在全國國土資源廳廳長辦公會上的講話。國土資源通訊,2005,2。
作者簡介
[1]王素平,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所,實習研究員。
[2]侯華禮,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所,實習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