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暴跌對實體經濟有哪些影響?
1.破壞性創新的概念最早是由著名經濟學家、荷蘭人熊彼特在1912年提出的。他把創新看作是從內部不斷創新經濟結構,也就是不斷破壞舊的,不斷創造新的結構。他還認為,創新是企業家對生產要素的新組合,即“建立新的生產函數”,目的是獲取潛在利潤。創新是使過去的固定資產、設備和資本的投資過時、無效或貶值,通過創新產生大量新的資本(利潤)來彌補這些貶值和無效。近百年後,克裏斯滕森又明確提出了破壞性創新,並對熊彼特的創新理論進行了彌補和完善。他認為破壞是為了尋找新的路徑,這種破壞不等於廉價和不夠好。只有對比過去成功的商業模式和產品,才能說破壞是廉價的,不夠好。毀滅不代表突破。突破和意義是指在原有基礎上的創新,所以突破性技術通常是維護性技術。而破壞就是尋找新的生產函數和生產模式。低級市場的破壞性創新通常是指商業模式和產品的創新;新市場中的破壞性創新是指簡單性和價格負擔方面的創新。2.雖然單個創新帶來的改變很小,但其重要性不可低估。因為,第壹,很多偉大的創新都需要壹些與之相關的創新輔助手段才能發揮作用;第二,小創新的逐步積累效應往往會引發創新的連鎖反應,導致大創新的出現。漸進式創新,這說明壹個組織的管理創新是從無數的小創新開始的。當大量的小創新不斷完善壹個企業的管理,達到壹定的水平,就會產生大創新,導致質變。這種創新是漸進式的、模仿式的,創新的周期壹般較長,但創新的效果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