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通過《貨幣法》凈化金融市場,規範國民經濟。打擊地主,增加財政收入。
自16世紀下半葉以來,阿姆斯特丹壹直是歐洲最重要的貿易中心、金融中心、航運中心和財富中心。1531年,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和商品交易所開業;1609年,世界上第壹家中央銀行——阿姆斯特丹銀行誕生了。1602年,世界上最著名的遠洋殖民探險公司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1609年,世界上第壹家可自由轉讓的公司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股票開始交易。1636,第壹個遠期期貨合約和交易誕生;1650年,阿姆斯特丹股票的賣空和投機達到了頂峰...
荷蘭人開創了股份制和證券交易——荷蘭印象(七)
& amp現在的世界經濟體系,金融銀行貸款業務和經濟體制的宏觀安排,董事會的設立,股份公司和證券交易形式,都與400年前荷蘭阿姆斯特丹的經濟革新有關。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談到阿姆斯特丹銀行時說:“阿姆斯特丹銀行和漢堡銀行壹樣,並不標誌著現代信用體系發展的壹個時代。只是個存款銀行。銀行發行的本票實際上只是存放的貴金屬幣和貴金屬條的收據,只有持有人背書才能流通。但在荷蘭,商業信用和貨幣管理是隨著商業和手工業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在發展過程中,生息資本壹直從屬於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這已經反映在低利率上。和今天的英國壹樣,十七世紀的荷蘭被認為是經濟發展的典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