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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處罰標準

《刑法修正案(十壹)》實施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增加了“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量刑規定,增加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作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具體如下:《刑法》第壹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購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或者教唆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集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壹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集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壹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處非法集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壹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法律依據:《刑法修正案(十壹)》(1,20265438年3月實施)將刑法第壹百六十條修改為:“在招股說明書、股份認購、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的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或者教唆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集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壹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集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壹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處非法集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壹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