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充分運用價格法規定的壹切必要手段,研究對煤炭價格進行幹預的具體措施,促進煤炭價格回歸合理區間,促進煤炭市場回歸理性,確保能源安全穩定供應,確保人民群眾溫暖過冬。價格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幹預措施。國家發展改革委表示,將會同有關部門,密切關註煤炭市場動態和價格走勢,梳理、排查保供穩價工作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堅持“零容忍”,嚴厲打擊散播虛假信息、價格串通、哄擡價格、囤積居奇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對下壹步保供穩價工作,會議提出八項措施:壹是進壹步釋放煤炭產能。二是穩定增加煤炭產量。三是引導煤炭價格回歸合理水平。四是進壹步落實發電供熱企業煤炭中長期合同全覆蓋。五是推動煤電機組應發盡發。六是嚴格按照合同保障供用氣。七是加強能源運輸保障。八是加強期現貨市場聯動監管。
3、國家以上宏觀政策調控所以影響煤炭公司的股價,市場會做調整反應,所以相應的會有所下跌,所以呈負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