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漏和隱瞞個人事項的定義如下:
(1)漏報是指舉報不全,瞞報是指不報;
(2)個人事項漏報主要包括未填報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個人原因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因個人原因往來港澳臺省通行證;
(3)隱瞞主要涉及不如實報告本人婚姻狀況;未申報本人持普通護照或因個人原因出國等。
二。法律依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核對結果處理辦法》第三條。
審計結果與當年領導幹部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壹致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認定為不作為:
(壹)未申報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個人往來港澳臺通行證的;
(二)少報房產面積或者少報車庫、車位、儲藏室的;
(三)少報持有的股票、基金、投資保險金額;
(四)少報對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已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出資額;
(五)有其他遺漏情形的。
第四條
審計結果與當年領導幹部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壹致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認定為隱瞞不報:
(壹)未報告本人結婚的;
(二)未申報本人持普通護照或者因個人原因出國的;
(三)未申報子女同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同港、澳、臺省居民的;
(四)未報告配偶或者子女已移居國(境)外或者在國(境)外連續工作生活1年以上的情況的;
(五)不如實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就業情況的;
(六)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1套以上不動產未申報(不含車庫、車位、儲物間);
(八)未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保險等情況的;
(9)未申報投資超過1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已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
(十)有其他未報告情形的。
二、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有哪些處理方法?
對不報告、隱瞞個人有關事項的處理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談話、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資格、調離工作崗位、調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有兩種以上隱瞞信息情形的,從重處罰;隱瞞不報情節嚴重或者經檢查發現其他涉嫌違紀問題的,依照有關法律追究紀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