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作出決議——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出具專項意見。
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擴展資料:
創業板上市的相關要求規定:
1、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壹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壹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2、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應當壹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3、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百度百科-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