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點不同;集團公司是附屬聯合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其法律地位是母公司(又稱主導企業),其組織形式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形式;股份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限度是股東應繳納的股份數額。
3.性質不同;集團公司的本質特征是以母子公司關系為基礎的垂直組織體系。本質上,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壹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公司和集團公司的區別在於,股份公司也叫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壹定數量的股東依法設立,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公司是合資企業。股份公司的資本不是單獨投入,而是分成若幹份,由多人共同投入。這個集團公司由三個以上的子公司組成。壹個集團公司在每個子公司中控制壹定數量的股份,這些子公司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有限公司。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也分為股份,但這些公司不公開發行股份,股份不能自由轉讓。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以,狹義的股份公司是指股份公司。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